法律依據:《軍人家屬法律援助實施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人,是指具有軍人身份的現役軍(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和學生。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務人員、軍隊在職人員、軍隊管理的退休人員、預備役人員和其他執行軍事任務的人員視同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