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乳山市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後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規劃後管理,是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進行以規劃放線、規劃檢查、規劃跟蹤檢查和竣工規劃驗收為主要內容的規劃後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乳山市城市規劃控制區內各類建設項目的審批後管理。
第四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進行建設工程的規劃放線、驗線和施工,並按照本規定履行批後管理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