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法律法規向主管機關“備案”或“登記”的事項,是法律上的形式要件。“備案”對於實施該事項的主體有兩個法律含義:壹是“備案”即告知、許可、確認。“備案”後,主管部門不提出異議的,予以認可,異議需要完善的,予以“備案”。如果“備案”後有違規行為,但主管部門不提出,責任在主管部門。二是有對抗感。登記是權利生效的壹個重要因素。如《物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按程序備案的,不能由另壹主體就同壹事項再次備案。如果有產權糾紛,可以以是否登記為依據來判斷權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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