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房地產轉讓必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房屋買賣協議經相關登記機關登記後方可生效。雙方同意生效的條款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該協議雖符合成立條件,但因未登記而未生效。房子的所有權還沒有過戶。
但協議雖有效,但對雙方仍有約束力,受讓方可要求買方繼續履行義務,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否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