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為對這些法規或條款的引用,或
重新頒布或其應用被其他條款修改(無論是以前
或在此日期之後),並應包括任何法令或
重新頒布的條款(無論有無修改)
以及相關法規或法定條款下的任何命令、規則、條例、文書或其他附屬立法。對章節的引用
綜合立法應在必要或適當的情況下,
應被解釋為包括對先前立法條款的引用
在此基礎上制定了綜合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