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中約定的聯合國公約條款無效,因為A公司屬於中國,B公司屬於中國,所以約定適用中國以外的法律無效,違反了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只有涉外合同才會涉及法律的選擇。此外,法院的選擇也有問題。就算有100臺電腦,也只是1萬,不應該去杭州中院。
2.如果A公司屬於美國法人(註冊地不在中國,不要假設是美國老板或者美國人控制的公司),是有效的。
3.如果A公司是紐約法人,雙方同意適用紐約法律,有效。
4.如果A公司是美國法人,如果出現質量糾紛,首先要看的是法律的選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適用中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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