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其建築物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九條業主改變住宅用途的限制條件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房屋變更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外,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壹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