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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法律部門變更或撤銷的情況有哪些?

《立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變更或者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越權。

(2)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

(3)規則之間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的,裁決後應當變更或者撤銷壹方的規定。

(四)規章被認為不適當,應當改變或者撤銷的。

(五)違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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