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性質是可以改變的,土地的性質就是土地的用途。土地使用性質: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需要,為某壹特定土地用途規定的用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征得出讓人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