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會查證。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變更姓名: (壹)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反公序良俗的;(二)姓名或者名稱的諧音容易引起性別混淆、被他人誤解或者傷害本人感情的;(三)名稱中含有生僻字的;(四)出生名改為學名;(五)工作、學習、生活所在的周圍環境中同音字或諧音較多,使用不便的;(六)公安機關認為需要更名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民法》第101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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