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第三條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宏觀調控的需要確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在50%的征稅範圍內減免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第四條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及其他地方教育附加優惠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享受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