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蓋公章的掃描件在法律上等同於復印件,只能用來證明原件的內容,不能代替原件,也不能在此基礎上改變或消滅法律關系。當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供證據的,應當優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只有在不能提供原件的情況下,才可以考慮提供復印件或者復制件作為證據。加蓋公章的掃描件在法律上沒有獨立的法律效力,只能作為輔助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