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生產者黨章程。
第三十壹條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選舉產生後,須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第三十八條黨的各級領導幹部,無論是民主選舉的還是領導機關任命的,都不是終身制,都可以更換或者免職。年齡和健康狀況不適合繼續工作的幹部,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