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官在訴訟活動中實行回避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八條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員離開人民法院後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員離開人民法院後,不得擔任原審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訴訟或者辯護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