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稅函〔2008〕267號文件,個人取得的股息收入包括債權、債務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相互抵銷後的收入。以公司債權債務形式取得股份分紅的個人股東,其以債權形式取得的應收賬款賬面價值減去以債務形式取得的應付賬款賬面價值後的余額,加上實際取得的分紅收入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息、利息和紅利所得
應納稅額=股息額×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