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壹步規範各地區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
2.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在今年高考前,對本行政區域內各地現行招生考試政策的項目、分值和範圍逐壹進行檢查。除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對品學兼優學生、烈士子女和其他優撫對象子女、華僑子女、港澳臺學生、少數民族學生加分(或降分)外,壹些地方將招生與各種經濟因素掛鉤作為招商引資、吸引人才的方式,應及時糾正並向社會公布。
3.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相關工作規則和相應規定,將符合國家規定的加分(或減分)項目、分值和範圍作為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服務事項。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必要時舉行聽證會,並將相關招生政策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