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將公民肖像用於廣告、商標、櫥窗裝飾等。未經公民同意的,視為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本事件中,影樓未經許可,將您的照片用於商業目的進行宣傳,構成了對肖像權的侵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可以要求工作室賠禮道歉,並要求賠償相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