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律第壹學位教育,在英美法系國家,有LLB(法律學士,源自拉丁語Legum Baccalaureus) (法律學士)和JD(法學博士)(法律專業博士)之分。兩者的區別主要是在稱謂上,而不是實質上。前者是英聯邦國家的法學教育傳統,至今仍在堅守自己的立場;後者起源於美國法學教育,在美國占據主導地位。查證【1】在美國,哈佛大學於1820首次向學生授予LLB學位,並迅速成為美國第壹法學學位的標準稱號。當時之所以給學生頒發“學士”學位,是基於19世紀美國大多數法學院只要求申請者順利完成高中學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