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憲法,行政法規的制定機關是國務院。行政法規是國務院依據憲法和法律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其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明確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壹領導各部、各委員會的工作,領導不屬於各部、各委員會的國家行政工作;
(四)統壹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