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種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即教學合同關系。
二是行政關系,主要體現在學籍管理和學位證書發放上。這是法律法規賦予高校作為行政主體的權力。
學校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收取學費的權利,承擔傳授知識的義務;學生有獲得學校知識的權利和繳納學費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學校侵犯學生的人身、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