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與考核管理規定》第二十壹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每三年復審1次。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工作10年以上,並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其所在單位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將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時間延長至每6年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