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高空作業人員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除外。但是,如果損害只是由受害人的過錯造成的,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人仍然應當承擔責任,因為造成損害的根本原因仍然在於高度危險作業。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二百四十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利用高鐵運輸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能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則不承擔責任。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