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個人或者個體工商戶”不能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即不能招商引資、授權特許經營、發展加盟店。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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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可以視為行政法規的有效強制性規定。因此,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與他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可以認定為無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九條規定,企業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其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