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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補貼法規定

法律解析:《高溫津貼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攝氏度,安排勞動者在35攝氏度的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高溫津貼標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給勞動者的高溫津貼應當計入工資總額。

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的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並計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及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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