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全面分析了高校的法律地位,並結合相關案例進行了闡述。本文重點分析了高校的行政主體地位及其在個案中的體現,並對高校作為行政主體的自由裁量權、對正當程序的遵守以及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逐壹進行了論述。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條規定:“高等學校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的校長是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因此,高等學校具有法人資格,是獨立的法律主體是不存在爭議的。我們討論的重點是,社會生活中角色的多重性,決定了高校在不同方面具有不同的法律身份,因而具有相應的權利(權力)和義務,也應對其不同行為人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