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九條第四款: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四)統壹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具體職權劃分。
第六十二條第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十三)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