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壹條,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壹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第壹審案件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