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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本哈根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未能達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的原因分析。

哥本哈根聯合國氣候大會未能達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原因有三:第壹,最重要的原因是聯合國本身(安理會除外)對成員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是由《聯合國憲章》決定的。所以它達成的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二,大國和小國、窮國和富國之間的差異如此之大,幾乎不可調和。大國強國不想貢獻少付出多,還想憑借技術和資金優勢壟斷市場;弱小國家想出力卻沒錢沒技術沒人才,只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發展經濟。這是大國之道,小國之悲哀。第三,氣候合作的國際機制還沒有完全形成,不像貿易有WTO和世行,缺乏相應的獎懲機制。以上幾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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