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鐵路旅客運輸條例》
第五十壹條乘客應當愛護自己的物品。每人免費物品的重量和體積分別為:兒童(含免費兒童)10 kg,外交官35 kg,其他旅客20 kg。每件物品外形尺寸之和不大於160cm,桿狀物品不大於200cm,但乘坐動車組列車時不大於130cm;重量不超過20公斤。殘疾人折疊輪椅可免費攜帶,不在上述範圍內。
第五十二條下列物品不得帶入車內:
(壹)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運輸的物品;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承運人不能確定性質的危險品、彈藥和化學品;
(三)妨礙公共衛生的動物和物品(包括臭味和其他異味);
(四)可能損壞或者汙染車輛的物品;
(五)規格或者重量超過本條例第五十壹條規定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