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免責條款的風險
(三)無效標準條款的風險
(D)特殊條款的效力優於標準合同條款的風險。
(E)對標準合同不利解釋的風險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措施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格式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條款,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相互協商。
第四十壹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進行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壹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