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管轄區域和道路情況,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偵查計劃,組織專門力量處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啟動偵查預案,安排警力攔截,通過全國機動車查控系統進行偵查。
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獲肇事逃逸車輛或者肇事逃逸嫌疑人後,應當按照原範圍撤銷協查報告,並通過全國機動車監控系統撤銷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