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低價買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相當於違法金額30%以上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外匯是貨幣管理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穩定基金和財政部以銀行存款、國庫券、長短期政府證券等形式持有的債權。,可以在國際收支出現逆差時使用。
包括外幣、外幣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和外幣支付憑證,截至2015,中國在世界各國政府外匯儲備中排名第壹。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