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特定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公募基金會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地方公募基金會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非公募基金會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在民政部登記的非公募基金會原始基金不低於2000萬元。原始資金必須是收到的錢;
(三)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和與其活動相適應的專職人員。
(四)有固定住所;
(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