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爭議按仲裁預處理程序處理。壹方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2.根據有關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轄區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本條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優先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