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個人破產程序,合理調整債務人、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權利和義務,促進誠信債務人的經濟再生,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市社會保險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消費等原因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