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引起公眾關註、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的聲明;
2.為防止他人在丟失支票、證書等重要憑證或文件時主動使用而發布的聲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效:
(壹)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三節和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無效的;
(二)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
(3)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