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因此,在股權轉讓交易中,轉讓方是受益人,即納稅人,而受讓方是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即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
法律客觀性:
個人所得稅法
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繳納,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
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發給納稅人識別號。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