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期償還的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為自還款期屆滿之日起2年,屆滿後喪失委托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
(2)對於定期償還的民間借款,約定期限屆滿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且出具了未支付日期的借款,應當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斷,從收到借款的次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2年)。
(3)對於不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即沒有明確還款日期的民間借貸,訴訟時效有限,但受最長20年保護期的限制。
(4)對於不正規的民間借貸,如果借款人明確拒絕還款(當然是借款人證明其已明確拒絕還款),那麽自借款人明確拒絕還款之日起,適用兩年的訴訟時效。
(5)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民間借貸,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或者借款人簽署催款通知書,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