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二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慈善活動以及與慈善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法所稱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自願開展的下列公益活動: (壹)扶貧濟困;(二)扶老、救孤、敬老、助殘、優撫;(三)搶救自然災害、事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造成的損失;(四)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和體育事業的發展;(五)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六)符合本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