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八條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註冊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的名稱和住所、組成、經營範圍和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以該名稱作為登記項目。
第十條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註銷登記後,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登記。有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中變更經營者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