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可以適當簡化,但不得欺騙或者誤導公眾。
個體工商戶的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壹)有損國家和社會利益的;
(二)違反社會秩序和善良風俗,不尊重民族和宗教習俗的;
(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四)外國(地區)和國際組織名稱;
(五)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團組織名稱及其簡稱、軍號;
(六)“中國”、“中國”、“國家”、“國內”、“國際”等字樣;
(七)漢語拼音、字母、外文、標點符號;
(八)語言不符合國家規範的;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和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