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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民政府應采取哪些措施科學保護和恢復森林生態系統?

法律分析: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自然恢復與人工恢復相結合的措施,科學保護和恢復森林生態系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在大面積林區增加護林設施,加強森林保護;督促有林有林區的基層單位訂立護林公約,組織群眾護林,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專職或兼職護林員。護林員可以由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任命。護林員的主要職責是巡邏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護林員有權要求當地有關部門對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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