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憲法》第27條,所有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與人民保持密切聯系,聽取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根據《憲法》第41條,中國人民和公民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權對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誰也壓制不了,誰也報復不了。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