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184條規定了不能抵押的財產範圍:①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及其他公益設施;(四)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⑤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