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教師資格條例》第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收到公民的教師資格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符合認定條件的,自受理期終止之日起30日內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將認定結論通知本人。
非師範院校畢業或者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的公民,申請幼兒園、小學或者其他教師資格,應當進行面試、講座,考察其教育教學能力;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可以要求申請人補考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
教師資格證全國通用。教師資格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壹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