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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主要情形是什麽?

法律分析:1。人民檢察院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2.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3.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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