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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有權提出審判監督程序的機關和人員是

法律分析:各級人民法院及法院院長。審判監督程序的意義在於,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依法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和裁定,有利於保證國家法律的統壹、正確實施、準確有效地懲罰罪犯,充分體現和貫徹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方針政策;有利於加強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下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監督,及時發現審判中的問題,改進審判方式和作風,提高法官素質;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可以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在審判工作中的監督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四條。法官應當公平對待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適用法律上平等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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