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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夥企業法》,普通合夥企業的財產包括

法律分析:1。合作夥伴的貢獻

2、以合夥名義取得的收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六條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的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評估方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約定。

第十七條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確需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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