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公、檢、法機關提起刑事訴訟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即必須以查證屬實的證據和這些證據認定的案件事實為依據。必須以法律為準繩,即必須以刑法等法律的規定為標準衡量、定罪量刑、辦理案件。
事實與法律的關系:兩者緊密相連,缺壹不可。不以事實為依據就不可能正確適用法律,即使以真實可靠的案件事實為依據也不可能正確辦案、正確定罪量刑。貫徹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的意義:它處於所有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核心地位,對於貫徹刑事訴訟其他基本原則,確保客觀公正處理案件,真正樹立法律制度的權威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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