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審查的人員進行法律審查;未經法律審查或審查不得作出決定:
(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二)直接涉及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的,經過聽證程序;
(三)案情復雜,涉及多重法律關系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計的其他情形。
首次在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審查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